(2015)大长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发英与崔进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英,崔进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长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张发英,女,汉族,村民。被告崔进禄,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英与被告崔进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英以“经我考虑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发英承担,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张发英。审判员 多杰才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玉 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