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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长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发英与崔进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英,崔进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长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张发英,女,汉族,村民。被告崔进禄,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英与被告崔进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英以“经我考虑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发英承担,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张发英。审判员 多杰才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玉 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