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应新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家电五金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应新,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家电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宋应新,男,37岁,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法定代理人:宋世和,男,78岁,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法定代理人:钟瑞强,女,77岁,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家电五金厂。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河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柏派,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二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家电五金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家电五金厂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家电五金厂至今未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家电五金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陈 旺审 判 员 :王俊华代理审判员 :曹振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庭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