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指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黔法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孟笑廷,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陈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七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仲书,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冬,该局职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云霁,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娄依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兵,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监察指令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自行撤销该劳动监察指令书,现原告原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净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人民陪审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林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