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保年与林州市东岗镇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岗南木井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保年,林州市东岗镇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保年。委托代理人崔赋存、李学生,林州市河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东岗镇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超宇。上诉人付保年与林州市东岗镇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岗南木井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审原告东岗南木井村委会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因王雪山死亡造成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50%,共计1372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2014)林河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付保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底,东岗南木井村委会为修建本村通往翟阳线的引桥桥面浇筑工程,与付保年口头约定,由付保年承揽该桥面的模型支顶工作。双方约定后,付保年于同年6月8日至11日将该桥面的模型支顶工作完成。同年6月17日,东岗南木井村委会雇佣王雪山、王立山、常成生等人在打顶过程中模型支顶发生塌陷,使正在干活的王雪山等人摔下受伤,其中王雪山在医院抢救治疗18天后于2014年7月4日不幸身亡。王雪山死后,东岗南木井村委会与死者家属于2014年7月7日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约定:一、王雪山在医院的抢救费、医疗费、住院费共计84500元由东岗南木井村委会支付;二、东岗南木井村委会一次性给付王雪山家属赔偿金19000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三、东岗南木井村委会付给王雪山家属第二项赔偿费后,乙方及时择日进行安葬;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东岗南木井村委会与王雪山家属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事故发生后,东岗南木井村委会曾找付保年协商王雪山和其他受伤者的事后赔偿事宜,双方未能协商成。原审法院另查明,东岗南木井村委会提供王雪山受伤后的医疗费票据82346元、食宿费票据2676元、交通费票据1181元、其他住院开支370元,以上合计86573元。原审法院认为,付保年独自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东岗南木井村委会完成村道桥面模型支顶工作,并由东岗南木井村委会一次性支付付保年报酬,双方之间应依法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东岗南木井村委会在雇佣王雪山等人浇筑桥顶工作过程中,因桥面的支顶模型突然坍塌,导致王雪山摔下受伤,经抢救治疗无效后不幸身亡。王雪山作为东岗南木井村委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东岗南木井村委会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东岗南木井村委会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付保年追偿。根据本案案情东岗南木井村委会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付保年所支模型在打顶过程中发生倒塌致使王雪山受伤后死亡,付保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支模型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付保年存在相应的过错,故付保年对本次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具体案情,东岗南木井村委会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付保年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故对东岗南木井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由付保年承担20%即:274500×20%=54900元。东岗南木井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付保年辩称东岗南木井村委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付保年辩称的支顶费和精神损失费,其可另案主张。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付保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州市东岗镇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款549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5元,由原告负担1873元,被告负担1172元。付保年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由付保年承揽下水通道支项工程不是事实,实际是付保年承包了模型支顶活,是东岗南木井村委会承揽的整个下水通道工程。东岗南木井村委会在施工期间责任不力,其所说的达成口头协议内容不属实,且私自设计工程图纸,中途随心所欲改变设计,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东岗南木井村委会承担全部责任。被上诉人东岗南木井村委会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作为雇主的东岗南木井村委会在承担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雇员遭受损害的原由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因该事故是由付保年承揽的桥面支顶模型突然坍塌所致,而付保年认可其与东岗南木井村委会系承揽关系,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支模型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存在相应的过错,故原审判决付保年向东岗南木井村委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付保年主张应由东岗南木井村委会承担全部事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元,由上诉人付保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