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鲁镇与淡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镇,淡丽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鲁镇,男,汉族,陕西淳华县人。委托代理人姜翠芳,女,汉族。被告淡丽华,女,汉族,西安市人。原告鲁镇与被告淡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