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权与沈光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权。委托代理人:张茂国,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光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楼。负责人:章莉萍,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称发,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学忠,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权因与被上诉人沈光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甬余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权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37元,减半收取1318.5元,由上诉人高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森审 判 员 朱亚君审 判 员 赵保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陆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