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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才军犯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976号罪犯吴才军,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台仙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才军犯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才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才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才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才军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07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