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袁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罗某某,女,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被告:袁某某,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委托代理人:喻泉安,宜丰县棠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2015年4月9日,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熊淑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