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向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向某,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飚,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