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李蓉、XX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李蓉,XX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9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迎春,男,生于1976年,汉族,大学文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员工,住巴中市巴州区卫生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蓉,女,生于1987年,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巴中市龙泉外国语学校。委托代理人刘晓晨(系被告李蓉之夫),男,生于1987年,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XX,男,生于1974年12月18日,汉族,教师,住巴中市龙泉外国语学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被告李蓉、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已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梅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