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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唐顺正与周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顺正,周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唐顺正,身份证×××,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罗磨村一组17号,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升平街16号16门302室。被执行人周科,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五道街3号198楼1单元1楼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34号唐顺正与周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82万元。执行中,除将被执行人周科妻子刘亚琴房产查封一年外,未发现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财产或查封到期,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