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延庆与被上诉人李秀荣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延庆,李秀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庆,男,1931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武晓光,吉林市船营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荣,女,1936年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赵家鑫,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张延庆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延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延庆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延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应退返150元,剩余150元,由上诉人张延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卢佳欢(此件共2页,印15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