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西瑞与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瑞,张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张西瑞,女,汉族,住南阳市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焦庄社区居委会。被告张振华,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虎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西瑞诉被告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西瑞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西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张西瑞负担。审判员  高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