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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王满仓、王志培与连卫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仓,王志培,连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王满仓。申请执行人王志培。被执行人连卫东。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高执字第第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连卫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阳支行账号60×××74的存款14000元。现因连卫东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中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连卫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阳支行账号60×××74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贺代理审判��宋向飞代理审判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