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王满仓、王志培与连卫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仓,王志培,连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王满仓。申请执行人王志培。被执行人连卫东。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高执字第第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连卫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阳支行账号60×××74的存款14000元。现因连卫东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中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连卫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阳支行账号60×××74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贺代理审判��宋向飞代理审判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