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瑞杰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瑞杰。因本案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郑家驹,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瑞杰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瑞杰及其辩护人郑家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邓瑞杰使用其老乡邓平分的身份信息注册了网店“精工KP”。邓瑞杰从网上采购相关配件,在自己住处加工和改装相关零件,制作能发射钢珠的“快排”予以销售。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邓瑞杰在深圳及河南省灵宝市通过淘宝网向多人销售“快排”,并从中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月,被告人邓瑞杰通过网店以三百余元每支的价格销售给浙江杭州的陈连平“快排”一支。经鉴定:该支“快排”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2、2014年2月,被告人邓瑞杰通过网店以四百余元每支的价格分两次销售给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的吴飞(已判决)“快排”各一支。经鉴定:该两支“快排”均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3、2014年3月,被告人邓瑞杰通过网店以四百余元每支的价格销售给浙江衢州的邱剑平“快排”一支。经鉴定:该支“快排”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4、2014年3月,被告人邓瑞杰通过网店以四百余元每支的价格销售给浙江富阳的江威“快排”一支。经鉴定:该支“快排”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5、2014年4月,被告人邓瑞杰通过网店以四百余元每支的价格销售给浙江桐乡的何云“快排”一支。经鉴定:该支“快排”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瑞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出售枪支六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瑞杰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瑞杰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邓瑞杰对非法买卖枪支罪部分的指控不表异议;对非法制造枪支罪部分的指控,表示其在采购的枪支配件中,只对其中一种配件有加工过,且未在自己住处制作出能发射钢珠的“快排”,“快排”是以散件形式寄给买家,由对方自己组装成的。被告人邓瑞杰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表异议,但提出“快排”不是被告人在自己的住处加工和改装所制造出来的,而是被告人把零部件邮寄给用户,由用户自己组装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瑞杰的主观恶性不深;未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有坦白情节,认罪和悔过态度明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邓瑞杰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邓瑞杰使用其老乡邓平分的身份信息注册了网店“精工KP”。邓瑞杰从网上采购“快排”配件,后在自己住处加工相关配件,并在网上销售成套“快排”散件。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邓瑞杰在深圳市及河南省灵宝市通过淘宝网向多人销售“快排”,并从中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月,被告人邓瑞杰通过网店以三百余元每支的价格销售给浙江省杭州市的陈连平“快排”一支。经鉴定:该支“快排”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2、2014年2月,被告人邓瑞杰通过网店以四百余元每支的价格分两次销售给浙江省衢州市的吴飞(已判刑)“快排”各一支。经鉴定:该两支“快排”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3、2014年3月,被告人邓瑞杰通过网店以四百余元每支的价格销售给浙江省衢州市的邱剑平“快排”一支。经鉴定:该支“快排”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4、2014年3月,被告人邓瑞杰通过网店以四百余元每支的价格销售给浙江省富阳市的江威“快排”一支。经鉴定:该支“快排”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5、2014年4月,被告人邓瑞杰通过网店以四百余元每支的价格销售给浙江省桐乡市的何云“快排”一支。经鉴定:该支“快排”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和证人的身份信息。(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4日上午,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治安大队在侦办衢江区吴飞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发现,网名“dengpingfen”淘宝店主通过网络非法买卖枪支,即案发情况。(3)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9日晚,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民警在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的配合下,至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杨家村21组147号将被告人抓获。(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移交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被扣押、收缴的涉案物品及其特征情况。(5)快递单,证实被告人用申通快递把成套枪支散件邮寄给吴飞、章培华、何云、江威,用圆通快递寄给陈连平。(6)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2月,吴飞分两次通过支付宝汇款,到被告人处购买了成套枪支散件三套,其中一套自用,另两套交给委托购买人雷利平和汪夏平。汇款金额一次是415元,另一次是800元。经鉴定,吴飞自用的枪支和为汪夏平购买的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为此,吴飞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何云、江威、陈连平因携带涉案枪支分别被行政处罚。2、证人证言:(1)吴飞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2月分两次通过支付宝汇款,到被告人处购买了成套枪支散件三套,其中一套自用,另两套交给委托购买人雷利平和汪夏平。(2)章培华的证言,证实其系邱剑平的妻子,2014年上半年,其丈夫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支“快排”。快递是其签收的,有两个快递,一个是长的管子,一个是其他的套件。(3)邱剑平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3月份从网上花了400元买了一支“快排”,收货地址留的是其妻子单位的地址。过了几天,其妻在单位收到两个快递,一个快递是一根钢管,另一个快递里是充气用的部件,收到后其在家中将快递里的东西组装成一支快排。(4)何云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支付宝打款,花了四百余元从网上购得气枪一支。卖家把成套散件分两三次邮寄给其,后来其委托朋友将这些零件组装成了一支气枪。(5)江威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3月在淘宝网上购得气枪一支,收到快递的时候,一个是山西寄出来的,一个是深圳寄出的。(6)陈连平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1月份,花了480元,通过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购得一支“快排”,卖家分了两个包裹把零件邮寄给其,后通过卖家给其看的视频教程,把“快排”组装了起来。(7)李文达的证言,证实其在山西省运城市风铃渡镇开了一家申通公司。被告人每次来邮寄都是告知其寄的是小五金。根据行业规定,其也进行了检查,确实是些小五金,比如钢管、垫片等,还有些类似小五金不知道叫啥的东西。基本上是寄往浙江、上海、陕西等地。(8)刘武的证言,证实其是深圳市坪山新区圆通速递公司的客户经理。“邓生”于2013年10月份左右开始到其公司寄送货物,一直到2014年一二月份。邮寄的东西是那种长二三十公分的圆柱形的金属物品。根据快递单存根联可以得出,被告人有182笔业务。(9)黄清水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妻子。开网店以后邓瑞杰在家的后屋专门弄了一间房屋加工配件。其负责做家务,偶尔帮邓瑞杰填写快递单。收货地址全国各地都有。发货渠道基本是通过陕西省枫林渡镇的一家申通快递公司发的。(10)何义成的证言,证实其系淘宝店“辉煌气动”的经营者。采购精密管数量较大的客户中有个河南姓邓的客户,他每次都在备注栏里注明要把精密管发到哪里、收货人和联系电话。邮寄给他客户的货是根据被告人备注栏要求是否要开孔,但绝大部分都是开好孔的,一般是开在精密管一段的40mm处,开的孔是8.5mm。这个姓邓的,2013年下半年开始要货,一直到2014年5月份左右,这期间其起码发了二三百根。3、被告人邓瑞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13年10月左右以其老乡邓平分的名字拼音注册了淘宝账号开始销售气枪配件,店名叫“精工KP”,当时在深圳,发货用圆通快递;2014年1月以后回到河南省灵宝市,发货基本是通过山西省运城市风铃渡镇的申通快递点以邓生的名字发货。一支“快排”分两个包裹进行快递,一个是装精密管的,这个是其收了买家货款后,由其联系东莞的卖家“辉煌气动”发货;另一个是其自己进行发货的。具体销售记录和金额在其网店记录里都有。其通过网络购买气枪的工业配件,然后在自己家里简单加工,有买家买就将相关配件发给对方,然后联系店铺名为“辉煌气动”的淘宝网卖家将发射管发给对方,由买家自行组装气枪。其通过淘宝网购得“三棵松”牌铣床,主要是用来在快排阀上面打孔和制作固定管夹及十一燕尾座。4、鉴定意见:检案结论告知单、检验经过情况说明、鉴定(文)书,证实涉案“快排”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5、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检查、搜查经过及结果,涉案淘宝账号所含内容等情况。(2)李文达辨认笔录、刘武辨认笔录、邓平分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辨认出“邓生”即为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在深圳市租住处加工气枪的地点和被告人发货的圆通速递发货点。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邓瑞杰网店的交易记录和收款信息。关于被告人邓瑞杰是否有“制造”行为的问题。经审理认为,将原材料有针对性地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即为制造,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加工、改装和配装等。本案中,被告人邓瑞杰在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述其对“快排”的相关配件进行了加工,且该供述与其妻子黄清水和老乡邓平分的证言相印证。经被告人邓瑞杰加工后的配件是组装整支“快排”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被告人邓瑞杰对其“加工”行为之行为性质的辩解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瑞杰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明知加工、出售的“快排”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擅自加工、出售枪支六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瑞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瑞杰无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瑞杰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汝芝代理审判员 徐宣文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罗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