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万全县宣平堡乡石庄屯村村民委员会与万全县晶磊石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全县宣平堡乡石庄屯村村民委员会,万全县晶磊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商初字第24号原告万全县宣平堡乡石庄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润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全县晶磊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全县宣平堡乡石庄屯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全县宣平堡乡石庄屯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万全县晶磊石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全县宣平堡乡石庄屯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万全县宣平堡乡石庄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臧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