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俊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俊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998号罪犯吴俊平,男,1978年4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驾驶员。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明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俊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吴俊平追缴违法所��财物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6日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以(2012)三刑执字第2487号裁定,将罪犯吴俊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俊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2年、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5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25.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俊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俊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