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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袁建跃与张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跃,张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679号原告袁建跃,男,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范,男,汉族,1981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跃与被告张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张范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现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所诉民事案件程序无法进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25元由原告袁建跃负担。审判员  陈建淮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史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