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怀晶与解和夫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晶,解和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16-1号申请人怀晶,女,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打工,住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庞家村前刘家油坊屯。委托代理人怀宏宇,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庞家村小东沟屯。被申请人解和夫,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城郊村6社。申请人怀晶与被申请人解和夫诉前保全纠纷一案,被申请人解和夫按申请人申请金额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解和夫驾驶的的吉ASY3**号出租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