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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刘某甲,女。被告刘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晨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