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典租的本市西河沿25号2楼Ee服饰店内,容留钱某(另行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向他人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在该店内容留钱某与姚某、李某(均另行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典租的本市西河沿25号2楼Ee服饰店内,容留钱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姚某向他人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在该店内容留钱某与姚某、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上7、8时,其和孙某一起到陈某的Ee服饰店内,其从抽屉里拿了剩下的一点毒品吸了几口。后来李某和姚某一起到了该店,其就问李某有没有毒品了,李某说没有。李某就打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并离开了服饰店。后陈某、姚某接到李某的电话,两人骑电瓶车出去购回了一小包毒品,其和姚某在该服饰店内吸食了购回的毒品,陈某也吸食了,后李某回到店内,其就离开了。其间孙某中途离开了,没有吸食毒品。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上7、8时,其和钱某一起到陈某的Ee服饰店内,钱某吸食了抽屉内剩余的一点点毒品,后李某和姚某来到店内,其就离开了。3、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上8时左右,其和李某到陈某的Ee服饰店内,见到钱某、陈华银在房间内,钱某在吸食毒品,其也吸了两口。后陈某要求李某联系购买毒品,李某因有事离开服饰店后,在李某的电话联系下,其和陈某到本市华联宾馆门口购买了一包毒品,并与钱某、陈某在服饰店内吸食,后李某又回到了服饰店内,李某有没有吸食毒品其不清楚。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上8时左右,其和姚某到陈某的Ee服饰店内,后其朋友打电话让其到孤山去拿电瓶车,其就离开,离开后,陈某打电话让其购买毒品,其就电话联系了其一个朋友,该朋友让其到本市华联宾馆门口拿货,其就通知陈某带姚某到华联宾馆门口等。其从孤山回头后,又到了陈某的服饰店,见钱某离开了服饰店,其和姚某、陈某在服饰店内吸食了毒品。后其与姚某离开服饰店。5、毒品现场检测报告证实,2014年10月22日陈某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6、华联宾馆视频监控录像证实,2014年10月20日晚21时18分,陈某与姚某出现在华联宾馆门口。7、房屋租赁合同、证人徐某的证言及服饰店照片证实,陈某租赁西河沿25号2楼房屋及该房屋的情况。8、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吸毒人员的交代,发现陈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嫌疑,并于2014年10月22日11时,在本市西河沿抓获陈某。9、辨认笔录证实,陈某辨认出李某、姚某。10、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情况。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颖宏人民陪审员 顾洪灿人民陪审员 陶 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颖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