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吐中刑减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罪犯魏志强刑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志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减字第40号罪犯魏志强,男,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新疆哈密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1)哈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四年三月、二○○六年八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两次裁定,将该犯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八年十月、二○一○年六月、二○一二年五月、二○一三年九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二○一八年二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三年十一月获立功一次;二○一三年下半年、二○一四年上半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二○一三年十月、二○一四年二月、五月、九月、十月获季度表扬五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二○一六年十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小 龙审判员 王 纳 新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