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君华与张广辽、张广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1-1号申请人杨君华,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广辽(又名张广远),男,1965年9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广聚,男,1955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鄄城县。申请人杨君华申请执行张广辽、张广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君华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广辽、张广聚在金融部门无信息,在房产部门、车辆部门无登记,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王思军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