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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海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庆路分公司诉被告陈希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海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庆路分公司,陈希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濮阳市海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庆路分公司负责人薛献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希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海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庆路分公司诉被告陈希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海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庆路分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海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庆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