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345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薛峰、陈二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峰、陈二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00年1月份,原告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26日,双方按地方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有一女取名王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较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时常为生活琐事而争吵,从2013年9月3日开始分居。现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王某甲辩称,对婚姻关系的形成过程及子女情况无异议,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很好,一起生活了十几年,其对家庭很用心。分居情况也不是事实,因为小孩要上学,被告就跟着小孩到学校附近租房子住,所以与原告聚少离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份,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2月26日,双方按地方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在原淮安市上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有一女取名王某乙。2015年2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辩称、原告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一份、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近15年,婚后又生有一女,夫妻间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生活中虽然发生过矛盾,但是从矛盾的性质、持续的时间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原、被告的实际状况、家庭的稳定、子女的成长等因素,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望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间的感情,以家庭利益和子女成长为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好转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淮安市城中支行;账号:34×××54;单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审判员 张锦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贾 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