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72号原告董某,农民,住临漳县。被告王某���农民,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