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72号原告董某,农民,住临漳县。被告王某���农民,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