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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雷甸通用机械设备厂与江苏兆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145号原告德清县雷甸通用机械设备厂。法定代表人李明庆。委托代理人屠金富。被告江苏兆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雷甸通用机械设备厂与被告江苏兆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4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雷甸通用机械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276.50元,由原告德清县雷甸通用机械设备厂承担。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管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