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冰、吴頔与徐晶晶、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吴頔,徐晶晶,李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刘冰。原告吴頔。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广双,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吉爱之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负责人刘超。被告徐晶晶。被告李辉。原告刘冰、吴頔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吉爱之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徐晶晶、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冰、吴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冰、吴頔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明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