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光伟与王宗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伟,王宗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刘光伟,男,现住山东省临朐县。委托代理人侯永红,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元,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光伟诉被告王宗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光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范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