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保军与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保军,李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宋保军被执行人李恒宋保军与李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9536号公证书及(2014)郑黄证执字第445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本金700000元,利息12320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李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保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恒名下位于金水区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