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与韩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韩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付某某,范某某,程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负责人徐进玉,行长。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依据临沂市东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临东信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某某、范某某、程某、曹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段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