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象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谭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370号原告谭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某以已与被告潘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语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银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