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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明玉与李中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玉,李中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王明玉,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中飞,男。系原告之子。被告李中全,男。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明玉诉被告李中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王明玉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王明玉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吴新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熊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