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峻凌电子(厦门)有限公司与苏州苏菇亿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峻凌电子(厦门)有限公司,苏州苏菇亿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227号原告峻凌电子(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北路3689号。法定代表人伍开云,总经理。被告苏州苏菇亿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加城花园(金鸡湖路)128号4D8室。法定代表人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峻凌电子(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苏菇亿商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峻凌电子(厦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峻凌电子(厦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峻凌电子(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1元,由原告峻凌电子(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苏骊珠第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