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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知民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江阴市经典钱一柜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阴市经典钱一柜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方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经典钱一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周庄西大街90号。法定代表人吕新,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江阴市经典钱一柜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方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音集协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当然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事宜与经典公司商谈,但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9月3日,原告委托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对经典公司营业性放映当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不顾一切的爱》等22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典公司至今未交纳版权使���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音集协信托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属故意侵权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经典公司:1、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不顾一切的爱》等22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3200元;3、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典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三辑)》为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音乐电视作品专辑,该专辑中包括著作权人标注为当然公司的音乐电视作品有:《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躲不了》、《故意不爱你》、《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香水》、《想像》、《一封信》、《一个人走》、《再爱我好吗》、《Di-da》、《没有我你怎么办》、《我只在乎你》、《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曙光》、《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2010年4月12日,当然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当然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当然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所授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依本合同约定向当然公司分配使用费;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当然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三年等。2013年6月6日,当然公司出具声明,称对上述合同续展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该合同继续有效。2014年9月1日,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丰亚所)的委托代理人方勇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员陈敏、公证人员许阳跟随方勇于2014年9月3日来到位于江阴市西大街90号“经典钱柜量贩式KTV”,公证人员使用自备的拍摄设备对门头进行拍摄,方勇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B06包间。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方勇对用于存储本次摄像视频的索尼数码HD摄录一体机的SD卡内存进行清洁,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该SD卡内存为空。随后,方勇在该包间内安放摄录一体机,并在包间内配置的点歌系统上查找、播放音乐电视作品,同时使用摄录一体机对播放的歌曲进行不间断录制,共录制249首。录制结束后,方勇将上述视频内容的SD卡交给公证人员保��。方勇还将消费金额为300元盖有经典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件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公证员将拍摄的现场照片在公证处打印,并将拍摄的视频刻录制成光盘(见附件)附于公证书,现场所得票据经公证人员复印后,原件交方勇带回保管。2014年11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2014)宁秦证经内字第17317号公证书,兹证明方勇上述行为的全过程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票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系公证人员现场拍摄所得,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为方勇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庭审比对,公证书所附光盘播放的涉案歌曲的词、曲、画面内容与音集协提供的音乐电视作品专辑中内容一致。另查明:2014年8月20日,音集协与丰亚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丰亚所接受音集协委托,指派方勇律师担任音集协与经典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一审判决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等。音集协在本案中提交了公证费1000元的收据(用于8个案件公证),查档费50元的发票(用于8个案件),取证费用107元的发票(用于8个案件),江苏省南京市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及出租车发票、住宿发票(共2620元,其中262元用于8个案件)。再查明,经典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地为江阴市周庄镇周庄西大街90号,经营范围为KTV包厢;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的零售。上述事实,有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及所附光盘、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收据、查档费发票、调查取证费发票、车旅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涉案音��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经典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作品卡拉OK点唱服务,系公开放映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音集协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数量、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被告经营规模及消费水平、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的合理部分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音集协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虽未实际支付,但该费用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而且是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其合理部分应计入本案赔偿范围。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经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不顾一切的爱》等22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二、经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00元;三、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音集协已预交),由经典公司负担,经典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音集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