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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罗德胜与任玉辉、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胜,任玉辉,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罗德胜,男,生于1954年1月15日,汉族,村民。被告任玉辉,男,生于1969年1月28日,汉族,村民。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德胜与被告任玉辉、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德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德胜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罗德胜负担。审判员  牛金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万秀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