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罗德胜与任玉辉、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胜,任玉辉,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罗德胜,男,生于1954年1月15日,汉族,村民。被告任玉辉,男,生于1969年1月28日,汉族,村民。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德胜与被告任玉辉、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德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德胜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罗德胜负担。审判员 牛金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万秀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