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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巡司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程翠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巡司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程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巡司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28号金榜名苑1栋2层81室法定代表人:唐金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翠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360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程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翠华协助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巡司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长江紫都三期9幢29层4号房的备案注销手续,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程翠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被执行人程翠华在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巡司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江紫都三期9幢29层4号房的商品房合同备案。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翠华其他收入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