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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某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兰某,****年**月**日出生。被告刘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玺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