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陈扬伍、陈美秀、钱国云、高桂珍申请执行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扬伍,陈美秀,钱国云,高桂珍,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陈扬伍,男,1966年3月19日生,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陈美秀,女,2009年11月17日生,幼儿园在校生。申请执行人钱国云,男,1954年2月18日生,无文化。申请执行人高桂珍,女,1955年10月8日生,初中文化。被申请执行人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楚雄彝族自治州精神病医院)。法定代表人普建文,职务:院长。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872号陈扬伍、陈美秀、钱国云、高桂珍与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01532.00元,申请执行费为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其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