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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7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张海群,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现居住地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刘家宾,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汪世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褚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