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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英,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张凤英,女,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程昌,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1幢。法定代表人汪务雷。被告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156号。法定代表人邹立波。委托代理人周丽娟、陈晓,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英与被告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英撤回对被告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陆晓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