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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行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菊芳与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菊芳,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48号原告江菊芳。委托代理人陆卫洪,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杨莹莹,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健,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钧琢,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科长。原告江菊芳诉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菊芳于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菊芳负担。审 判 长  陈 冲代理审判员  林赛斌人民陪审员  杨革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