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隽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隽,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李隽。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1。法定代表人jean-luclhuillier,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海峰,该公司南开商场公关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68号甲1号。负责人劳伦特,店长。委托代理人宋海峰,该商场公关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隽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隽负担。审判员 赵玉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史 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