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弓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倪XX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XX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弓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八家路。2013年9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23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陈家社区66栋3单元3楼东门被告人倪XX租住处,被告人倪XX容留李XX、刘XX、任X、吕XX、“大X”共同吸食毒品冰毒。案后,被告人倪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XX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23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陈家社区66栋3单元3楼被告人倪XX的租住处,倪XX容留李XX、刘XX、任X、吕XX、“大X”共同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倪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倪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曹X、吴XX、李X、张X、刘XX、任X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倪X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XX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倪XX有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任嘉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 迪本判决所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