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潘永峰、张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潘永峰,张树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张志强,男。被告潘永峰,男。被告张树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潘永峰、张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学刚审 判 员 杨艳松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