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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吐中刑减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罪犯陈勇刑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减字第50号罪犯陈勇,男,一九七八年一月五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00)吐地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四年十一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六年六月、二○○八年十月、二○一○年六月、二○一二年五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二年十一月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二年度、二○一三年度、二○一四年上半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五次;二○一三年十月、二○一四年二月、二○一四年五月、二○一四年九月、二○一四年十月共获季度表扬五次;二○一二年九月获狱政表扬一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小    龙审判员 王    纳    新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