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滕香金、余惠进与余惠进、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香金,余惠进,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滕香金,女,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支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凌凯,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惠进,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1号B幢301室。法定代表人余惠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滕香金与被告余惠进、华隆置业(淮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香金以双方另行达成调解方案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香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7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滕香金负担。审 判 长 薛闳引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人民陪审员 徐苏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鲍日香(2014)榕民初字第1650号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