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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某甲,X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X某甲,女,住白山市。被告X某乙,男,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甲诉被告X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甲于2015年4月9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