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某甲,X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X某甲,女,住白山市。被告X某乙,男,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甲诉被告X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甲于2015年4月9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树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