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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施博友与倪卫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博友,倪卫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施博友。被告倪卫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和平南路306号海四达大楼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博友与被告倪卫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博友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博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博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施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