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上元天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上元天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上元天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1号19栋3楼304-1室。法定代表人:谢绍飞。被执行人: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法定代表人:杨代清。本院已受理四川省上元天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你院管辖区内,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四川省上元天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2014)成仲案字第529号调解书],由广汉市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